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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7-12-12 17:42:40访问次数:

宜旅发[2005]6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旅游条例》和《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实现依法治旅,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导游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导游人员是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荣使者,是旅游者了解宜昌山川风貌、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传播者、是宣传“金色三峡、银色大坝、绿色宜昌”旅游城市形象的推广者,所以导游人员素有“民间大使”的美誉。随着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市导游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作为我市旅游城市形象的一面镜子,导游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旅游服务质量的好坏和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而且关系到宜昌市对外的形象。因此,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高素质的导游队伍成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在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新时期,提高导游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对于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努力,逐步实现全市导游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规模壮大、管理规范、发展合理的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
  导游资格证书是经过考试取得的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IC卡)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书、领取导游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取得导游资格证者,持与我市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注册证明,可向市旅游局申请导游证。申请在宜昌地区从业者须先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取得导游资格证者,三年未从业,导游资格证自行作废。导游资格证、导游证丢失,由本人在当年内写明丢失原因,在《中国旅游报》或省级日报上刊登声明作废,然后向市旅游局申请补办。
  (二) 加强导游人员的注册管理。
  要加强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必须进入旅行社或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接受管理。
  旅行社对专职导游人员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专职导游人员要与旅行社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到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备案。专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旅行社按月给予劳动报酬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险。旅行社付给专职导游人员的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严禁用客人的“人头费”和购物回扣抵充导游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
社会导游人员不隶属于旅行社,自愿接受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并在导游中心注册登记。由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培训和进行人事及业务代理。旅行社临时聘用社会导游人员须以单位名义到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导游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付给社会导游人员的劳务费每天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被临时借用导游人员的违规行为,如属借用单位指派所造成的,视情节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导游人员本人和借用单位的责任。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应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导游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及时传达国家、省和宜昌市有关的文件和管理规定。
  (三)加强导游活动规范的管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湖北省旅游条例》、《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及相关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未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擅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加盖旅行社印章)、客人意见反馈表,10人以上团队须打旅行社社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旅行社接待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终止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严禁导游人员私拿各种回扣和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如客人投诉购买了伪劣商品或被价格欺诈,一经查实导游人员从中拿取回扣,由旅游执法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在接团时,要请旅游者选出代表作临时监督员,并向旅游者说明他们有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和投诉途径;送团前,要请旅游者代表详细填写《意见反馈表》。
  (四)加强导游人员的IC卡记分管理。
  贯彻执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导游人员执行IC卡计分管理,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市旅游局授权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宜昌市旅游执法大队)和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对导游人员实行IC卡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旅游执法部门暂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正在服务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完成团队剩余游程。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以处罚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由年审部门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导游人员的分值同时储存在IC卡中,导游人员人手一卡,以备自行查验。导游人员IC卡遗失后,要及时到管理部门补办。
  (五) 加强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市旅游局每年对导游人员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旅游者反映情况、参加培训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导游人员年审前须参加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同时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和违法、违纪及年审情况公示制度。导游人员一次扣分达到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年审培训不合格者,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以上或不予通过年审者,由市旅游执法部门在全行业内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导游管理体制,探索新形势下导游管理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导游管理服务中心的作用。市旅游局委托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全市导游人员信息业务档案,对全市导游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岗前培训和年审培训,并授权其协助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宜昌市旅游执法大队)对全市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0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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