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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旅游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2009-08-25 17:25:04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市旅游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旅游局实施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宜昌市旅游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公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市旅游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四)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

  (五)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责令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改正、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二)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罚款幅度按照《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定。

  (三)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使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十三条 市旅游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根据《宜昌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根据《宜昌市旅游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建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其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宜昌市旅游局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市旅游局实施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前预警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先,行政处罚决定在后。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本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一)吊销许可证及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减轻处罚的;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十七条 市旅游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十八条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投诉举报,或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旅游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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