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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受理程序

2009-03-12 11:15:48访问次数:
 

一、递交投诉状。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质监所递交投诉状,投诉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4、旅游合同及有关费用凭证。

  二、受理投诉。质监所接到投诉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作出情况说明的书面答复,质监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协商成功,游客接受旅行社的处理方案,质监所结案。

  四、核实案情。对协商不成的案件,质监所向双方展开调查,核实案情,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调解。调解成功,双方接受质监所的协调方案,质监所结案。

   五、处理决定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并载明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如若不服处理决定,在接到《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处理机构的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投诉、受理时效

  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9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受侵害事实发生或应当知道受侵害时计算。受理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处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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